中文版 English
首        页 · 资产评估 · 会计审计 · 资质证书 · 新闻中心 · 事务所环境 · 业务范围 · 人才招聘 · 在线答疑 · 联系我们
  栏目分类
  资产评估
  会计审计
  资质证书
  事务所环境
  业务范围
  部分合作服务客户名录
  联系我们
 
 
  ■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科发路101号致远国际商务大厦南12A层
■ 电话:0512-68327331 68327332 68327336
■ 传真:0512-68327335
■ 手机:13962336100
 
 
  ■ 地址:常熟市珠海路23号隆盈广场A座9层
■ 电话:0512-52862717 52862263
■ 传真:0512-52862716-8100
■ 手机:13962336100
 
 
最新政策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9号
发布时间:2016/4/7      浏览:568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公告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返回】
版权所有 @ 2014 苏州恒安信资产评估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2022028530号  技术支持:仕德伟科技